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实际交付地即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当采取以下原则:
第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付货物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