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别:
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以强奸罪论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二、加重处罚的情形: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