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