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为无罪的,作为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陪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司法赔偿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