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期满后,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
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上述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同时,有关方面应当向犯罪分子和当地群众、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满、刑罚执行完毕。
二、假释期满发现漏罪
获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重新犯罪或者被查出有漏罪未宣判,应将新罪或漏罪处以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是一种奖励制度,是对投入监狱强制劳动改造的罪犯主动遵守监规,努力学习文化、技术,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检举揭发、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立功表现的奖励,因此,适用于被判处较长刑期的犯罪分子,但是,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下列犯罪不适用假释:
一、累犯;
二、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在一审中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被判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附加刑从假释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