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
2、接受托运人运送货物的要求。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里所指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是指承运人业务范围以内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要求。
3、按合同约定准时将所托的货物送于目的地。准时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合理的时间,超过时间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该条还规定了约定的地点,是指承运人不能把托运的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错运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承运人应当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在收货人不明的情况下,承运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托运人,要求托运人在适当的时间内作出处置货物的决定。在托运人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做出货物处置决定时,承运人可以提存托运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