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来讲,监督的对象可以分为抽象和具体两个方面。
2.所谓的抽象监督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做出的一切决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这是一个统领性的监督,如果从源头上颁布的东西就是错的,那么在执行上也一定是错的,所以抽象监督是在最源头的地方来进行审查。
3.在抽象监督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行政部门所颁布的行政法规是有悖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可以责令修改或者是废除法规。在我国,宪法是最高法,是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的主干,所以任何的法律法规都不可以违背宪法和其它法律。也可以说抽象的审查决定了具体的审查。
4.而所谓的具体审查就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和履行工作义务的期间,有没有任何的违背规定的行为,或者是暴力执法,不顾公民权益的行为等等。在检查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政府的工作人员没有以公民的利益为上,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话,是要做出一定行政处罚的。或者是在工作的过程当中没有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更改篡改法律法规来执行的话,在这种情况之下也要受到处罚。
5.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实际上是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由于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实际生活当中很有可能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自己而置公民的权利于不顾,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行政监督的介入,来保证我国行政机关的廉洁性和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