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以及判决书等文件的送达,应当送交收件人本人,找不到本人时,其配偶或成年子女或其父母可以代收;
其工作单位的负责人也可以代收。若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签字接受;
或拒绝在文件上签字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或其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作为见证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
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