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1、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容器;
2、广告宣传杂志、报纸、电视广播;
3、合同或者协议书;
4、展览品;
5、产品检验报告;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