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
1、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
2、被欺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3、被一方或第三方胁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