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的行为对相对人必须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有权代理三要件为:
1、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代理人虽然不具有相应的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原因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2、代理人须以本人即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这一特征是区别狭义无权代理的显著特征。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因本人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其存在,并且是有效的。因此表见代理的效力,不必要本人追认,本人就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狭义无权代理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对本人有利时,本人可能予以追认,否则,本人可以否认或者不进行追认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当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对相对人有益时,该相对人可以请求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相对人可以行使撤回权。
(三)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因相对人的过错而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
第二,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一般而言,代理的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签约的,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即本人对此不负授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