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二)声音样本
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声音样本应当存放在一个音频文件中。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音频文件应当存放在只读光盘中。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格式为a或3(声音文件格式),小于5B(信息容量单位)。声音样本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三)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说明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五线谱或简谱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可以包括谱号、调号、拍号(节拍)、小节、音符、休止符、临时符号(升号、降号、还原号)等。
(四)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文字加以描述。文字描述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文字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并易于理解。
(五)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描述
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对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用文字对非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六)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相互一致。
(七)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说明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声音商标。例如:在打开、关闭或使用商品过程中使用在开始、结束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在经营或服务场所使用在公司网站上使用在广播、电视、网络或者户外等广告宣传中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