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预备犯是指只是为犯罪准备了工具或创造条件,但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实施,也就是尚在犯罪的前期准备阶段。未遂犯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全部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关键在于着手这个行为。就下毒行为来讲,已经完成投毒行为,但被害人迟迟未出现,虽然已经“着手”下毒,但此“着手”并非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的”着手”,仍属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另一种情况,已经完成下毒行为,被害人在该时空范围内,因为不想饮用有毒的饮料或突然有事离开,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综上所述,对于下毒行为的预备还是未遂关键要看有没有现实危害的紧迫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