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题
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当事人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