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的,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是有例外的情况①根据通说观点,若加害人故意侵权,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是故意的,只能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②《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法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的,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而非免除,若是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即使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免除甚至不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