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______人民法院:贵院受理______与______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______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此致申请人:___________年__月__日附:证人名单注:
1、在举证期间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写清证人的基本情况.相关知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和第10条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却没有规定证人应如何出庭作证,致使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在开庭时证人突然到庭或在二审、再审中才到庭的情况.这种情况不仅使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也严重影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对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可见,证人出庭作证不但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还要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就使证人出庭作证规范化了.,当事人在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一定要依法进行,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