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1、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
2、而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
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1、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
2、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
三、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1、法定抗辩权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2、而约定抗辩权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约定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