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问题
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程序
在国内的一方,可直接参与诉讼,也可聘请委托代理人,但本人应当出庭,在国外的一方,如不能回国参加诉讼,应以特别授权的方式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手续、身份证件及其它法律文书均需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公证,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