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程诈骗造成的损失的索赔问题,相关规定如下:
1、承包方可以对合理的工程费用索赔
承包方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即使没与发包方商量,也可以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进行变更,例如:增加或减少工作量、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改变工程基线、位置等事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这部分的内容属于发包方应承担的费用,承包方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发包方索赔。
2、因承包方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失,发包人可以索赔
(1)承包方如果不是基于工程的需要而自作主张变更工程内容的,或恶意扩大发包人损失的,则因其违反双方约定的事项或欺骗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甚至还可以主张因承包方单方面的工程变更导致建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
(2)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发包人为了节约成本、缩短工期而违法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的要求,虽然发包方有过错,但承包方对于工程质量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包方可以依法拒绝施工,甚至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承包方依照发包方不合理的要求继续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因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因发包人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失,承包方可以索赔
发包人如果在没有与承包方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工程计划,或者未提供工程所需的条件,因此导致承包方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的损失,发包人应对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