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办理迁移手续,当事人应当先去青海省办理准予迁入的证明,拿到证明后,再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拿到迁移证后,再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 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