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1、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根据《监狱法》第二十条规定,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2、根据《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3、《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余刑在三个月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4、广义的监狱制度是指与执行剥夺自由刑有关的一切方法和制度,如监狱内的监禁,戒护、教育、感化、劳动、生活卫生、医疗、赏罚等;狭义的监狱制度仅仅指监禁和监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