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要给子女改姓 需要经对方同意。未经对方同意 私自给子女改姓的 另一方要求变更回来的 公安部门会办理变更手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父母离婚 无论子女归谁抚养 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 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 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 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 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 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销 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
2.“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 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 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 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 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 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 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 未征得另一方同意 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 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