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xxxxxxxxxxxxxxxxxx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抵 押 人: (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荣银桥_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荣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荣银桥___年保证字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向贷款人借款 万元[( )农信社_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抵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 佰 拾 万元。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 反担保抵押物:
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附后)载明,该《抵押物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乙方违约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三)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五、其他特约事项:
(一)乙方承担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抵押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甲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抵押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若抵押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甲方存入指定的帐户;
2、如乙方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乙方;
3、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乙方向甲方清偿债务。
若甲方认为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乙方应在15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当抵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四)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五)抵押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六)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
(七)当甲方代偿后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乙方将按甲方的授权对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归乙方所有并在清偿后15日内交付乙方。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