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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是什么

帮助5人 4.7w浏览 匿名 2022-07-11 海南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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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者审核的一种法律制度。
    2、若认为其应予立案而不立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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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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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的概念是怎样的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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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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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案监督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立案监督需要材料包括申请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及身份证或者委托书等。立案监督主要包括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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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警察长期跟踪监视我违反哪条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仅限于违法行为,毋须预见其构成刑事犯罪,尚未遭遇公安部门施行严格监控居住的必要措施;
然而,警方却对公民进行全天候的监控,甚至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安装摄像头,此种行为无疑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其上级公安机构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倘若因此给当事人带来任何经济上的损失,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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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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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开庭需要监护人到场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笔录记录过程中,必须要求其监护人在场陪伴。
无论是在讯问环节还是法庭审理阶段,为了确保对未成年人的充分保护,均应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
若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告知之处、未能到现场或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者的情形下,则可选择通知适当的成年人到达现场。
同时,相关情况及安排需详尽记入记录之中。
在询问未成年被告人事宜上,应请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陪同,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故无法到场,亦可邀请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同样需要将相关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若确实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或在通知后仍未到场的,应在询问笔录中予以明确标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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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的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设立公司需遵循以下具体步骤:
首先,应制定并编撰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其次,进行法定印鉴的雕刻工作;
再次,前往会计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
接下来,在指定银行开设公司验资账户,所有股东均需将其投入的资金带至该行,同时还需携带公司章程、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核名通知书、法人代表的个人印鉴、身份证件、用于验资的货币、空白询证函表格等相关材料;
然后,进行验资报告的办理手续,即持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加盖银行印章的询证函、银行对账单、法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公司章程、核名通知、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前往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紧接着,完成公司注册流程;
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申请;
接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最后,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务必前往当地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
此外,还需要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所需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以上证件均需A4纸复印),并携带公章、财务章、个人印鉴前往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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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的方法有哪些?
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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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1、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2、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等降格处理的。3、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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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监外执行的活动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监外执行的活动区域通常限定于其居住地或监管所在地区的县或区内。
针对被暂时性释放至社会中的罪犯,我们采取社区矫治措施,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属机构协助实施监控,而执行机关则应对这些罪犯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正在服刑期中的罪犯,若经过审理决定其可以暂时性监外执行,那么原执行机关就必须将该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的表现反馈给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达到有针对性的监管目的。
同时,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会向罪犯明确表示,在监外执行阶段,他们必须接受严格的改造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未成年子女继父母监护人合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后妈算不算监护人”这个问题,可以解读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所谓的“后妈”,亦可称之为继母或再婚母亲。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母与其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子女之间确实存在实际的抚养行为,那么他们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将等同于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
其次,如果“后妈”符合法定标准并被认可为合法监护人,那么在双方已经建立起抚养关系的前提下,继母有权担任监护人这一角色。
换句话说,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与继母共同承担着对该未成年人的抚养责任,那么继母便有可能成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再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不会因此而消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人的父母始终是其法定监护人。
这里所指的母亲不仅包括亲生母亲,还包括养母以及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
父母作为孩子的首要监护人,他们的职责不可替代。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后妈”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由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后妈”也可以视为监护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监护关系并非基于血缘关系,而是建立在抚养关系之上。
只有当“后妈”切实参与到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和照顾过程中,她才具备成为监护人的资格。
综上所述,尽管“后妈”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并非基于血缘关系,但只要他们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行为,并且“后妈”符合法定标准并被认可为合法监护人,那么她便有权担任监护人这一角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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