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持有、私藏 军 用枪 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 药为动力发射 枪 弹的非军 用枪 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 枪 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 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 弹、地 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