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解除不以分居时长为判断标准,一般以夫妻感情的维系情况。如果夫妻分居已满两年,
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如果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两年,也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