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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和高利贷是一样的吗,最近有朋友在问这个问题,想知道高利转贷罪高利如何认定?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9-14 云南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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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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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转贷罪高利如何认定,参考如下的说法: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全文
    8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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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转贷罪是一种利用金融机构的贷款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稳定金融秩序,有效遏制这种行为,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高利如何认定,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高利转贷罪构成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一)高利转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观方面由套取信贷资金和高利转贷两个相关互联的行为组成。但何为高利?
      高利转贷是指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将套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笔者认为只要比获取贷款的利率高就算是高利。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所谓高利就是指比社会中通行或法律认可的利率要高出许多的利率,如果行为人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实施转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如果是一般的转贷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这是应当加以区别的。”{2}看来,前述观点依据的高利标准是不同的。第一种观点以高利的法定标准来作为本罪中的高利,把高利转贷等同于民间的高利贷。根据我国银行管理方面的法规解释,国家禁止民间高利放贷,对以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4倍以上的利息发放的应定为放高利贷,超过4倍以上的部分要依法追缴,不受法律保护。这里对高利标准有明确规定,适用起来比较统
    一,但以此标准作为本罪“高利”的标准却有失妥当,其理由在于:第
    一,这种民间高利贷的标准建立在以个人所有的资金发放贷款的前提上,其危害性主要在于对金融秩序的破坏,而不涉及信贷资金使用权的侵犯。而本罪是双重的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民间放高利贷,所以用这一标准来衡量不妥。第
    二,社会中通行的或法律认可的利率只能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如果是单位之间的非法拆借或个人借贷,只能与同期的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水平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相比较。以这种存款利率作为衡量贷款利率高低的标准显然不妥。因为银行存款利率远比相应的贷款利率低得多,正是如此,商业银行才可依靠信贷活动牟取利益。第
    三,本罪构成要件之一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而违法所得必须靠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率转贷出去取得。至于高出多少,要根据贷款的基数而定,并不一定要特别高的利率。违法所得数额受转贷数额、利差及期限影响,并非只由利差决定。实践中有的单位套取银行的无息或低息专项贷款,如用国家政策性贷款转贷,即使其转贷的利率可能低于一般的商业贷款,也可牟取巨大利益,且社会危害性较大,但适用第一种观点的高利标准,显然不利于打击此种犯罪,所以,如果人为地定一个高利的标准,结果必然会放纵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比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才能是高利,除有上述标准的不足外,关键在于高出许多的标准是模糊的,难以把握,容易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和放纵犯罪。
      我们主张以贷款利率为标准,其优点在于:第
    一,在认定上比较简单方便。只要转贷的利率比借贷的利率高就可认定为高利,而这两个利率都是确定的、明确的。第
    二,可以做到不苛不纵。对那些套取信贷资金数额不大,利差不高的转贷人,由于其违法所得总额不会达到较大的标准,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不致扩大打击面。而对套取信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利差很小,而违法所得较大的行为人,则可构成犯罪,从而不放纵他们。
      
    (二)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主体的一般性是由贷款对象的性质决定的。这里值得研究的问题是,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我们认为,决定金融机构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
    一,金融机构能否成为贷款对象;第
    二,金融机构牟取利差是否在其经营业务允许的范围内;第
    三,金融机构自身的性质能否决定排除这种形式的其它犯罪。
      根据以上标准我们认为,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库,他不可能成为贷款的对象,只能成为贷款人。所以无法实施本罪。
    其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是贷款的对象,符合构成本罪主体的第一方面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利率、期限等对国家金融市场发挥调节作用。金融机构之间可以互相拆借,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成为拆借人,拆借和贷款在实质上相同。所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贷款的对象。再次,从经营业务方面考虑,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本身的牟利方法就是低息借入、高利贷出,以谋利为目的转贷。所以,即使采用了欺诈的方式套取了其它金融机构的资金,以转贷方式牟利,数额较大,由于其牟利是合法的,自然不构成本罪,可以作为金融一般违法处理。对于不具有放贷项目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套取了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而又转贷他人的,则可以构成本罪。实质上,这类金融机构在贷款等方面与非金融机构无本质差别,能够构成本罪主体。因此,并非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构成本罪主体,只有不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才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三)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贷罪在认识上,既要明知自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的危害性,也要认识到转贷他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不要求对具体的危害结果有认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非正当的手段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并转贷给他人,一般来说即是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如果行为人对其中一个方面缺乏认识,则不能构成本罪。例如,某甲是一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不知该公司套取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情况下,将该公司从银行套取的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做生意,获取违法所得10万元。显然,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虽然在客观上,他转贷的资金是单位套取的信贷资金,但甲对此无认识。行为人的认识必须是明确的,即自己的行为是套取信贷资金,是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把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的行为。
      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是希望通过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牟取非法利益。实施这种行为的故意应包括实施套取信贷资金行为和高利转贷两部分。在实施套取资金行为时,行为人目的是获得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时,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这两部分必须密切结合在一起,套取信贷资金时,行为人已具有通过转贷牟利的目的了。否则,不符合本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二、定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全文
    13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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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高利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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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5万获利判几年缓刑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信罪立案标准为支付结算金额达20万元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达1万元及以上。
若涉案流水仅为5万元且未达到上述标准,则不符合帮信罪的认定要求,因此可能无法成立该项罪名。
然而,若满足相应条件,仍有获得缓刑的可能性,具体量刑时间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
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具有明显的悔过表现;
3.无再次犯罪之虞;
4.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5.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以及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应依法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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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中高利如何认定?
1、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2、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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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和转贷牟利罪区别有哪些?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转贷牟利罪是指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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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怎么认定?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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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高速收费站出口倒车换道扣几分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现行法规,驾驶人员如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倒车、逆向行驶以及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等违法行为,均将面临一次性扣除12分的严厉处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高速路上倒车、逆行、掉头等行为不仅会被扣除相应分数,同时还须缴纳高达200元的罚款。
对于从事客运及货运业务的驾驶员,此类行为将会导致他们不仅需支付罚款并扣除12分,更有可能使其驾照遭到降级处理。
若所涉车辆属于营运性质,地方交管部门还将对相关客运单位发出抄告,使其承受来自企业内部的处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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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是怎么认定的?
在认定高利转贷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2、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3、对“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关于“高利转贷是怎么认定的”的问题,下文将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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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刑事犯罪认定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需为三名或更多对象提供有关协助;
第二,涉及支付结算的金额须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行为人需要依靠以投放广告等多种手段获取资助,且其金额应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行为人通过该种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益必须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五,若行为人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两年内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
第六,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对社会产生了严重影响和后果;
第七,除上述情况外,如果还有其他任何情节严重的情况出现,也将被视为符合本罪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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