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若在平时不是战时,即使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在时间方面的必备要件,不可缺少。只有情节严重的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绝或延误。
3、犯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的,严重影响部队重大军事行动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军用和物资、军事设施毁损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