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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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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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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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