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新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针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新司法解释也明确,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应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