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定一般处罚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四章中分五节对道路通行的规则作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且没有达到本法其他条款规定的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都将被按照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尽管本法对道路通行规则分五节作了大量的规定,但由于道路通行规定技术性、操作性较强,其中有些内容还会随着道路交通情况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因此,第九十条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没有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还包括法规。“法规”是指广义上的法规,即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这些法规都要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由于第九十条是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因此,只规定了两种处罚种类,即警告和罚款。且罚款的数额限制在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不同立法权限,并要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在规定对一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都不得突破本条规定的限制。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第九十条是对所有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所作的处罚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行为的处罚,要依照处罚较重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如:酒后驾驶,客运车、货运车严重超载等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作了特别的处罚规定,对这些行为的处罚不受第九十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