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分割财产。
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方与同居生活之前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若同居时间不长,应适当返还,对于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二是依法保护弱势方的利益。
在具体分割共有财产的时候,要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但应适当照顾妇女的利益。一方有配偶,另一方无配偶的,在财产分割时要适当保护单身一方的利益。一方与同居关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在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生活难以维持的,另一方应多给付一定的经济帮助。
三是耐心细致的调查取证。
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官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一方隐匿共有财产,而另一方却没有证据且又难以自行取证的,法官应依法主动调查取证。
四是加强婚姻法律宣传。
应当认识到未婚同居、婚外与他人同居等现象不断冲击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影响家庭及社会稳定,法院可以通过向当事人释法,到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开展法制宣传,与新闻媒体和妇联联系,进行法制报道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推动社会公众树立起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社会和家庭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