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一般属于商业欺诈行为。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以次充好虽然具有欺骗性,但一般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完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是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等市场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等工商活动中使用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带有欺诈性质的手段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两罪有相似之处,但一般不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