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此为双方的经常性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常见的部分。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比如参与合伙、购买股份获得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通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获得的收益,但要求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婚后所得财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七)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