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诈骗,应当按照诈骗数额及犯罪的情节定罪量刑。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逃犯没有在案的话,是不会对判罚的。逃犯归案后,“逃”这一行为并不是刑法上的加重情节,不会加重刑罚,仍和别的同案犯一样,法院根据在犯罪中的起到作用,是主犯,还是从犯,还有是否有什么加重、从轻、减轻情节,如累犯、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未成年人,来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