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百姓听说一些罪行严重的人被判为无期徒刑时,心理会感到安慰。因为他们认为无期徒刑就是要把牢底坐穿,认为被判者余生都在监狱度过。如果您也这样认为的话,就是把我国的无期徒刑与某些国家的终身监禁混淆了。
那么我国的无期徒刑是什么?在我国无期徒刑可以称为“有期徒刑”,当然这里的有期徒刑是需要打引号。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判无期徒刑者,在坐牢期间,有悔罪或者是立功的表现,还是可以减刑,但是这种减刑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就是要服刑满了两年以后才可以减刑,减成20年到22年。所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并不必然会坐牢到死,执行过程中会根据其的表现进行适当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