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很多人因为双方撕破了脸,不愿再和对方见面,不愿意到庭。那么,当事人不到庭会有什么后果?是否必须到庭?
这个问题要根据案件性质、双方的诉讼地位而定。
被告如果不应诉,不到庭,不影响案子审理。法院可以根据原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缺席审理。这里要纠正一个常见的错误观念,即大多数人认为,被告不答辩,不出庭即视为弃权,视为默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这样的说法是片面的。被告不答辩、不出庭,虽然对其自身不利,但不意味着被告一定败诉。法院在此情况下仍然必须根据原告陈述和证据查清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作出处理。
原告起诉后,如果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那么法院会视为当事人撤诉,按撤诉处理,不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这种情况下诉讼费一般也是由原告承担。
当然,如果当事人不愿出庭,可以委托律师出庭参加庭审,但离婚案件当事人无特殊情况的,仍应出庭参加诉讼。有一点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法庭认为,当事人不出庭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影响,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庭说明。在这一情况下,当事人拒绝出庭,同样可能导致对自身不利,败诉的风险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