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需要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即使夫妻双反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双方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仍然可以想夫妻双方主张,除非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存在。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那么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夫妻双方仍然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存在必须是在债务发生时就知道,而不是债务发生后知道。如果债权人借钱时并不知道,而是形成后知道的,那么夫妻双方仍然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必须有证据证明在借债时,债权人已经知道了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情况,如果举证不能,夫妻双方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