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一并转让的。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是保证债权可以通过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来解决。抵押权的性质是从权利的,权利是附于主体的权利。例如,抵押权、抵押权、留置权是权利的主要权利。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债权的前提。没有债权人的权利,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就失去了债权,而存在的意义也就丧失了。所以抵押附,担保债权转让的,主债权和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与担保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给受让人,而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抵押权人的登记程序的变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开或者作为单独转让或者其他信用担保的。债权转让,债权抵押权转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十条 抵押权和其有担保债权的存在,债权人的权利被消灭,抵押权也被消灭”,可以知道,抵押权的分离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个人转让都是以抵押权的财产为基础的,因此它只能与主债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