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说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已经没有了法律上规定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种种权利义务,其中包括继承。所以,养子女一般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但是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并不是作为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来等额分配,而是根据《民法典》的特殊规定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并互相成为第一法定顺序的继承人。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拟制血亲,继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所以继子女即使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也并不丧失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