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