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及国家政策,采取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的今天,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医患关系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这就对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人民调解员不仅要掌握正确的立场和观点,具备一定的解决纠纷的专业知识,还要讲究恰当的调解方法和技巧。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事纠纷时,必须依据事实,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不偏袒任何一方,真正做到公正调解。要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根据法律及国家政策,陈述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说明教育,平等协商,及时排除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障碍,帮助双方解决分歧,就纠纷事项达成协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