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在刑期执行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申请假释,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对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员在刑期执行十三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限,考验期间被假释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且在离开居住地前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若被假释人员在考验期内考验合格,则考验期满后认定为其剩余未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但假释可以理解为在监狱外执行原刑罚,而不是无罪判决,假释考验期结束仅说明被判刑的人员不必再回监狱执行刑罚,不可就此认为假释合格即改判无罪也不意味着被判刑的人员就没有前科记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