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但在家庭日常生活以外,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应当经另一方的同意。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张追回。
但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