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包括: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以下规定:没有经过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地方;基本信息发生改变的,要在一天的时间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立即到案;不能干扰到证人作证;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取保候审保证人要及时报告。
2、担保人没有尽到义务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其经济责任。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比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被保证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出外办事,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等,都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