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机动车撞击聚众斗殴参与者的行为可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已经发动的机动车速度快,冲击力及破坏性强,其能造成的损害极大,在斗殴中与传统的枪支、道具、棍棒等武器的作用相同,故发动了的机动车符合“持械聚众斗殴”中“械”的认定标准。而由前述论证可知,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可以对机动车进行操纵并对斗殴人员进行撞击,可认定行为人具有使用机动车的目的,因此,应当其利用机动车撞击斗殴参与者的行为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参见《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4集(总第93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