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信贷资金,都使用了欺骗手段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其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高利转贷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金融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但并未直接侵犯财产所有权;而贷款诈骗罪则不同,它侵犯的是复客体,不仅包括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而且包括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特征不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则仅指自然人。
(4)主观特征也不一样。两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但高利转贷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目的,而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又通过将所骗取的贷款高利贷款他人,对这种情况应按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