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一般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①进行非法活动(起刑点5000-20000元);
②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起刑点10000-30000元);
③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起刑点10000元-30000元)。
以挪用本单位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进行非法活动是6万元;以挪用本单位资金4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进行非法活动是2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2)合法借贷不是挪用,是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凡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数额、时间、挪用后的活动性质等条件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