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以外的其他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私设电网、驾车向人群横冲直闯、向人群开枪射击等。两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从主观方面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有可能导致不特定他人重伤或死亡或者财产毁损,故意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此时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行为相关,但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危险驾驶罪行为人虽然就其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为故意,但对危害状态的形成是持否定态度的。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就驾驶而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驾车向人群横冲直闯,而且往往造成大量人财物的损害;而危险驾驶罪主要是指醉酒驾驶和追组竞驶且情节恶劣两种情形,并且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