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身份审查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入网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考虑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技术上可以对利用平台的卖家身份进行审查,应当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实现交易的可追溯和责任的可追究。对于依照本法第35条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入网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身份审查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及其发布的食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履行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履行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